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资源与环境学院教学实验中心的教学秩序和课题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及本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不同程度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化学品,其中包含有腐蚀、易爆炸、易燃烧、助燃、易制爆等特性的化学品,也包括具有一般毒性、剧毒性、易制毒、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具体名目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指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课题组必须保证本课题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对本课题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负责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置;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预案;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制备、储存、使用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实验室和课题组必须有危险化学试剂的目录清单,一切药品和试剂要有与其内容物相符的标签。非教学及科研实验不得使用为教学及科研实验专门购买的试剂。药品使用后必须放回原处,发现标签不清或过期的危险药品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告给实验室或课题组的负责人,以便及时进行安全处理。有毒药品须严格单独上锁,专人负责保管,用毕应做解毒处理。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须了解和掌握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须了解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熟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入实验室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安全。
第八条 申请购买特殊剧毒化学药品的实验室和课题组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任何直接使用此类药品的师生必须备案其使用目的。
第九条 有毒实验必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实验前要了解毒物毒性和急救方法。高温、高腐蚀性、有毒实验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第十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部门采购。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二条 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做好标识,标注:物质名称、性质、规格,联系人及其手机号,导师姓名等,并保证存放环境及温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如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被盗的,必须立即向学院负责人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随意处理,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物要分类存放,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和垃圾桶。无毒废渣、废液须经处理合乎排放标准后才允许排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参考《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验室和课题组负责人应立即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院负责人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课题组,学院视情节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交由学校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