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学院 “环境科学奖学金”条例

  • 张志楠
  • Published: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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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环境科学奖学金”条例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培养追求科学梦想、献身科学事业、立志科学报国的科技领军人才,鼓励学生坚持正确的专业价值观和人生观,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资助,特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以下简称资环学院)本科部环境科学专业设立“环境科学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资环学院环境科学专业一至四年级品学兼优的本科生,旨在吸引优秀本科生选择资环学院就读,促进环境科学专业良性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培养质量优良的本科生队伍。

第三条 资环学院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资环学院人员组成,并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委员。

第四条 奖学金年度总额为5万元。二至四年级各评选出不超过(含)5名优秀本科生,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不超过(含)4名;一年级评选出若干学业奖学金。奖学金金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情况确定。

第五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国科学院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修专业为环境科学专业的二至四年级本科生;

(2)确认主修专业为环境科学专业的一年级本科生;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锻炼身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当年度受到本科部、校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2.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四月份集中开展,采用申请-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由学院布置当年奖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学生自愿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在获奖者名单完成公示一个月内,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奖学金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